第 十七 條第 十七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,並負有下列義務: 一、 遵守聘約規定,維護校譽。二、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。三、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,洗碗機實施教學活動。四、 輔導或管教學生,導引其適性發展,並培養其健全人格。五、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、進修。六、 嚴守職分,本於良知,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。七、 依有建築設計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、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。八、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。九、 擔任導師。 十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。前項第四款咖啡機及第九款之辦法,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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